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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帮忙带娃该不该有“带娃费”!法官给出了答案

原标题:老人帮忙带娃该不该有“带娃费” !带娃费法官给出了答案

暑假来临,老人双职工家庭又开始为带娃犯愁 ,帮忙只能“求爷爷  、娃答案告奶奶”,该不该有给出搬出家中老人帮忙 。法官对此,带娃费还有了一个顺口溜 :带孙烦 ,老人带孙难,帮忙带孙不能出去玩;带孙苦 ,娃答案带孙累 ,该不该有给出带孙还没辛苦费  。法官这句玩笑话,带娃费的老人确是一些家庭的真实写照,当今社会,帮忙双职工夫妻没有充分的时间精力带娃是一个普遍难题 ,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了带娃主力军 。那么,老人带娃真的没有报酬吗 ?海淀法院法官认为 ,老人应该享有“带娃费”。

案件 :婚姻破裂前岳父讨要“带孙费”

“不行,我越想越气 ,为了大外孙 ,我连工作都辞了帮你们带娃,结果他不领情 ,还给我脸子看。你们的事是你们的事 ,我得到法院讨一个公道 。”老王口中的“他”是其前女婿张华(化名) 。

对于女儿的婚姻,老王打一开始就有意见:女儿和张华于2015年结婚,女儿是初婚,张华系再婚 ,与前妻育有一子,二人婚后又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丈夫在外工作,妻子全职照顾孩子和家庭 。然而 ,再婚家庭经营起来并不容易,男女二人年龄差距又大  、成长背景不同,双方在诸如张华第一段婚姻里孩子的抚养 、婆媳关系的处理 、生活习惯等问题上时常产生摩擦,双方的兴趣爱好和三观也存在不小差距 ,感情慢慢变淡 、恶化 ,逐渐闹起了离婚。

听到女儿要离婚 ,老王很生气,认为张华“不是东西”  ,辜负了女儿大好年华,但是二人历经修复 、分居的漫长过程后 ,老王也认识到“强扭的瓜不甜”,尊重女儿离婚。可是夫妻俩就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又产生了较大的争议 ,张华最终选择起诉离婚 。

这时 ,老王的女儿面临一个难题——当了多年家庭主妇,没有经济来源,在离婚官司中 ,很难争夺抚养权 ,但是出去找工作 ,又无法照料孩子。张华虽然也想要儿子的抚养权  ,但是由于工作繁忙,也没有太多精力照顾孩子 。这下 ,照顾孩子,成为了这个即将“散伙”的小家庭的大难题。

为了解决女儿后顾之忧 ,老王挺身而出,辞掉了老家的工作 ,和爱人一起到北京 ,帮着女儿照顾外孙 。张华的父母也同样担负起看顾孙子的重任  。老人之间还比较通情达理,一般是轮流照看孩子。但是,带娃期间 ,老王跟女婿依旧小摩擦、小矛盾不断 ,老王帮着做家务 、做饭  、接送孩子上下幼儿园 ,但是张华认为,自己父母带孩子挺好 ,老王在这儿能够提供的帮助不大,还特别影响生活 ,不愿意让老王带娃 。女儿则坚持让老王在北京帮忙照顾孩子 ,而外孙也很喜欢外公,外公陪着孩子玩耍、照顾孩子生活,爷孙生活倒也其乐融融  。

最终,经过将近一年,离婚案宣判,婚生子由女方抚养 ,张华每月支付抚养费,相关财产也予以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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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失败的婚姻里,没有对错可言  ,也没有真正的赢家,男女双方均同意判决结果 ,没有上诉  。

可是,老王左思右想 ,有些气不过,觉得自己放弃了工作来北京帮着带外孙,付出良多,可一年来 ,女婿不但不感恩,还经常不尊重自己的劳动,让人既伤心又气愤 。

于是,老王一纸诉状把前女婿告上法庭,主张自女儿女婿开始诉讼离婚一年以来的带孙费1万元 。

张华拒绝支付这笔钱,认为双方并未就带孙行为进行约定,帮忙带孙是老王的自愿行为,老王虽然偶尔做做家务,接送孩子,但次数有限,大部分时间还是由孩子的父母接送 ,而且自己的父母提供了更多的帮助  ,不需要老王辅助,自己也明确说过不需要老王带孩子。况且,老王在带娃期间也没有产生实际费用 ,因此不同意对老王进行经济补偿。

判决  :带孙行为法律性质属于无因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老王通过分担家务劳动、接送外孙上学、做饭等方式,对未成年外孙子女的抚养付出了劳动,客观上分担了部分抚养职责,减轻了孩子父母一定的抚养负担 ,也承载了未成年外孙子女的情感需求。

法院指出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老王提供带孙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

对此,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仅在父母去世或无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才应承担对未成年孙子女 、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并非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人。

那么 ,老王的行为是否可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 ?老王向女婿主张费用,事实上是认为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此种债究竟是什么债呢?法律规定债务的发生原因分为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本案庭审中,法官多次询问老王,其主张的带孙费的性质和具体指向,老王称是其为带孙付出劳动的劳务费 。

首先 ,针对老王的带孙行为是否可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 ,法院分析,劳务关系中 ,提供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由提供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劳动服务 ,用工者依照约定向提供劳务者支付报酬 。本案中,双方均明确陈述双方之间没有关于带孙费、劳务费、家务费的约定 ,老王并未就其带孙的行为提供足够的证据 ,或者与子女达成提供劳动的书面协议 。所以,法院认定老王的带孙行为不属于劳务合同关系  。

在排除老王和张华之间存在约定之债后,法院继续寻找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民法典规定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 ,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

法院指出 ,本案中,综合双方证据呈现的内容,张华虽然表示其不需要老王帮助带娃或操持家务,但是在其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对于子女教育、抚养及家庭事务有平等决定权,且张华实际并未拒绝接受老王提供的带娃行为及家务劳动,老王的行为客观上给夫妻带来了一定的有形或无形的收益 ,避免了损失。据此 ,老王确实就带娃行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其为张华提供了管理行为 、带来收益 ,所以老王的行为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但是 ,由于老王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其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遭受了损失  ,所以其主张带娃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并未获得法院支持 。

法官说法 :老人带娃主张带孙费合理合法

虽然本案中,老王以败诉告终,那是因为缺乏证据 。

法官明确指出,老年人在付出劳动之后,向其子女主张带娃费不仅具有情理上的合理性,也具有法律依据 ,是老年人应有的权利  。

“老人带娃是其基于血缘亲子关系、伦理常情对子女的一种精神和劳动的双重付出 ,这是中华传统美德的延续和传承,然而很多年轻人会将这种付出视为理所当然 。”法官说,老年人为子女带娃往往并非寄希望于获得子女金钱上的报酬,其一方面是在表达对子女的爱 、分担子女生活上的负担 ,另一方面也是希望通过帮助子女获得子女的尊重和相互之间的照料 。

老年人在辅助其子女抚养孙子女 、外孙子女的过程中 ,能够得到含饴弄孙 、其乐融融的精神满足感,但不能否认老年人的付出和劳务并非其法定义务 ,其本质是一种牺牲和服务 ,客观上也减损了老年人的健康、精力、金钱以及其追求自身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自由。尤其在人口自由流动的现代生活方式下,很多老人为了协助子女带娃,夫妻双方更是不得不承受两地分居的痛苦,而年轻人的理所当然心理及不理解更是会让老人在感情上感受到淡漠和无助。在老年人付出心血仍无法获得理解和尊重时 ,法律成为了他们证明自己的唯一武器 。

如本案中 ,法官认可老人为子女带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所以老人因带孙产生必要费用的,可以请求子女予以支付;因带孙遭受损失的 ,可以请求子女给予适当的补偿 。

同时 ,老王的经历提醒老年人群体 ,虽然辅助子女带娃往往是出于自愿 ,但是为避免将来产生纠纷、对簿公堂 、主张权利时没有凭据 ,还是得有一定的证据保留意识,在日常照顾儿孙的过程中留存一些书面和纸质的证据 ,有利于发生纠纷时主张权利  。此外 ,老年人与成年子女之间也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协议 、留存支出凭据的方式 ,保障自己的权利 。

专家点评:认可老人家务劳动有利于构建和谐平等的代际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邓丽认为 ,在我国 ,老人为子女家庭提供家务劳动是普遍的社会家庭生活现象,老人的家务劳动价值应获充分肯认。

“在一个分工高度细致、市场广泛普及的工业化信息化社会 ,社会成员通过职业发展参与到社会生产中,但同时 ,当前社会成员的自我再生产依然主要在家庭场域中完成 ,而家务劳动是维护家庭环境和维持家庭运作必不可少的成本和付出。”邓丽指出,对于这种隐形于家庭场域的繁重成本和无私付出,我国在法律制度层面已经有所肯认,例如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在父母有能力抚养  、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情形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无法定义务去承担这些责任,但社会现实是,大量的老人在无偿为子女分担家务 ,尤其是照料孙辈 。”邓丽介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编著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 ,我国0-5岁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教育主体除父母之外即主要是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意味着无数老人为之投入宝贵的心血和繁重的劳动 。

邓丽说,法院结合具体案情 ,明确老人为子女分担家务劳动价值并且应当被尊重,不仅在估量家务劳动价值上作出示范,也有助于整个社会更加积极地肯定和尊重老人的参与和贡献 ,有助于构建更加平等更加和谐的代际关系。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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